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说明 :
本条规定的是施工前的主要准备工作内容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说明 :
自检、互检、交接检在施工实践中被证明是保证工程质量行之有效的措施以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对提高工程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各项检查应按工艺标准进行,符合要求并做相应记录后,再进行下一步施工。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说明 :
本条对危及住宅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做出了严禁的强制性规定。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说明 :
对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变动和增加荷载的住宅装饰装修,应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原建筑结构进行必要的核验,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定设计后施工。目的是为了保证住宅建筑的结构安全、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业主及施工单位均有严格遵守的义务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 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说明 :
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既是企业对施工人员的要求,也是施工人员的基本权利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
(1、)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 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
(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